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2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626民初626号 原告C,务农,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务农, 委托代理人A,平江县XX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A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B、被告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夫妻不和,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体贴,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原告亲属不友好,甚至施行家庭暴力,2014年8月双方因此分居,虽经双方家属出面调解,但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被告家庭本来幸福美满,但原告近来思想模糊,守不住道德底线,虽然如此,被告仍然以原谅之心包容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相识,200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3月8日生育长子A,2011年农历4月4日生育次子A,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进行了结扎手术,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自生育长子后,由于原告在家带小孩,被告外出务工,聚少离多,感情产生裂痕,2014年8月,双方因原告在外应酬一事吵架后,原告回湖北XX,被告之后曾多次打电话给原告试图改善关系,2016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张有位于平江县木金乡XX的两层房子一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位于湖北省监利县新沟镇横台村六组原告娘家的房子中被告出资十万,双方对对方主张的共同财产均不认可,也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各自所主张共同财产的存在,双方均认可婚后无夫妻共同债务或债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节育手术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告与被告结婚至今已有十余年,生育了两个共同子女,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前段夫妻感情也较好,后因原告在家带小孩,被告外出务工,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分歧,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谅解,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A与被告余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B15年 (优于92.26%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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