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1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626民初1051号 原告A,农民,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农民, 委托代理人A,平江县XX法律工作者,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是在长辈逼迫下登记结婚,婚后未长时间共同生活,原、被告自2015年5月起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成立,没有达到离婚的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为与原告结婚,已经付出很多,被告希望能与原告和好,请求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23日办理订婚酒,××××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办理结婚酒,婚后,原、被告在外务工,不在一起,但双方时有相见,2015年农历1月16日至今,原告外出务工,被告在家,期间原告偶有回家,2016年5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基础尚可,婚后,经过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发生过争吵,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从建设和睦的家庭角度考虑,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理解与支持,夫妻和好仍有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B14年 (优于92.1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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