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2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被告B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626民初507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B诉被告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B14年 (优于92.1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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