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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1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平民初字第2000号 原告A,务农,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务农,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致感情不和,被告好逸恶劳,不务正业,赌钱打牌,经常无端猜疑原告,恶意摧残原告,甚至持刀相向,原告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仍无任何改善,要求离婚及抚养共同所生子女,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以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2015)平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及短信照片二份,以证实2015年3月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的事实及被告发给原告手机短信,以证明夫妻不和的事实;4、证人证言二份,以证实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夫妻无往来的事实,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时考虑周到,当时双方还说过相爱恨晚,谈好一辈子不离不弃,现原告变心是有外遇,希望原告回头,家庭重圆, 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A、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8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年月日生育女儿A,年月日又生育儿子A,被告与前妻所生女儿A(现19岁)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14年原告到广西与网友见面及在百乐门蒸气理疗店打工,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夫妻由此产生矛盾,2015年1月30日晚上原告责怪被告弄湿了床上被褥,无法上床睡觉,夫妻发生争执,原告随后外出打工,2015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之后,原告带着共同所生女儿及儿子在长沙打工,未与被告往来,本案经调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近年因原告与网友相会及打工时工作环境所接触的人员引起被告怀疑其对待夫妻感情不忠,导致夫妻产生矛盾,但夫妻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原告应注重已有的夫妻感情和建立的家庭,主动与被告沟通,而不应避而不见,疏远被告,致使矛盾加深;被告亦应冷静地对待已有的矛盾,主动与原告沟通,以真诚感人,而不是动不动以威胁语言对待对方,致使矛盾激化,诚如此,夫妻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夫妻重新和好也是可能的,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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