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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1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初字第790号 原告A,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4年上半年相识,2007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生育共同之女李x,现随原告生活,因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性格不合致感情不和,原、被告经常吵架,因原告外出打工,被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经常吵架,2014年正月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并没有什么大的矛盾,感情并未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上半年相识,2007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生育共同之女李x,现随原告生活,因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性格不合致感情不和,原、被告经常吵架,2014年正月夫妻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女,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是因为双方缺乏交流与信任所致,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原告多从家庭、子女角度考虑,多与被告交流沟通,相互信任,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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