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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平江县XX行政登记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1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平江县XX行政登记二审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岳中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50年11月20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江县XX, 法定代表人A,县长, 委托代理人A,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平江县XX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A,男,汉族,1974年1月17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 委托代理人A,男,汉族,1972年3月23日出生, 上诉人A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14)屈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被上诉人平江县XX的委托代理人A、B,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A原系平江县XX成员,责任田“八斗丘”2002年以前由其承包经营,2002年以后,原告A离村外出,一直未耕种该责任田,亦未承担相应的农业税费,该责任田一直由村民A户耕种,并更名为“XX”,2008年12月,平江县XX根据冬塔乡苍霞村学堂组报送的相关资料,编制了“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将“A”承包经营权登记在B户名下,并颁发了平江县农地承包权(2008)第1800402032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因A亡故,该责任田由其子第三人A种,2012年,A回村后,因“A”责任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江县XX具有颁发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职权,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承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案中平江县XX根据发包方冬塔乡苍霞村学堂组报送的材料,编制了“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并由平江县XX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A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 上诉人A上诉提出:“八斗丘”自90年分田到户时由我承包经营,我从来没有书面提出过退田申请,平江县XX的颁证行为违法,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平江县XX及原审第三人均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A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平江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照发包方冬塔乡苍霞村学堂组报送的相关材料,编制了“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并向A户颁发平江县农地承包权(2008)第1800402032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A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D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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