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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XX与平江县XX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平江县XX安定XX鸭上组与平江县XX安定镇人民政府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江县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626民初1762号 原告:平江县XX安定XX鸭上组 诉讼代表人:A,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XX, 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江县XX 住所地:平江县安定XX 法定代表人:A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B,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定镇政府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江县XX诉被告平江县XX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江县XX经集体讨论,决定另寻其他合法途径维护村民小组合法权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0元,依法予以免除,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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