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626民初1109号 原告A,居民,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B14年 (优于92.1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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