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A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626民初223号 原告袁某X,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AX,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AX、被告BX及其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10年农历11月底,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并同居,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从事养猪、养牛赚钱养家,原告协助其养殖工作,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农历6月26日,双方因猪价问题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出走至今,目前原、被告有存款10万元,卖猪款9000元,2015年4月,原告被摩托车撞伤,肇事者赔偿原告1.4万元,其中5000元用于医治,余款9000元被被告拿走,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告无法和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请法院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被告退还原告被摩托车撞伤得到的赔偿款余款9000元, 被告辩称,2010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互相经过充分了解后,于201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有加,被告花费近万元为原告购买金器,并将原告盲人母亲接到被告家中照顾饮食起居一年半,2015年农历6月26日,双方因猪价问题产生分歧,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期间被告一直尝试联系原告,劝说其回家,双方并未分居,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仍到原告娘家走亲访友,在2015年4月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赔偿1.4万元,除去医治费用,余款均由原告保管,被告积极从事养猪、养牛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所剩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107000元,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牢固,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10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1年1月14日,两人登记结婚并同居,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较为融洽,为维持家庭支出,被告从事家庭养殖,原告协助其养殖工作,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农历6月26日,双方因猪价问题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高矮组合柜各一套、冰箱一台、电动摩托车一辆、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铂金戒指一枚以及银行存款5000元,原告主张有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但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107000元,并提供了借条复印件及证明予以证实,但原告表示对此不知情,本院认为,该证明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接受询问,无法证明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故本院不予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和户籍资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提供的调查笔录、村委会证明,以及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从相识、恋爱到结婚,两人经过较为深入的了解,婚姻基础牢固,双方结婚至今五年,均努力维持婚姻家庭生活,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但庭审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现出与原告重归于好的意愿,只要被告在处理家庭矛盾时多与原告沟通交流,对原告多加关心,凡事以家庭为重,夫妻弥补感情上的裂痕是有可能的,综上,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请离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AX与被告BX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B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0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92.1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2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188分 (优于97.4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538篇 (优于99.04%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48427 昨日访问量:88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