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2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平江县XX公司与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626民初513号 原告平江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江县XX公司诉被告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争议已经解决,其诉讼已无意义,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B14年 (优于92.1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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