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平江县XX公司与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平江县XX公司与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626民初513号 原告平江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江县XX公司诉被告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争议已经解决,其诉讼已无意义,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B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0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92.1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2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183分 (优于97.4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538篇 (优于99.04%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50289 昨日访问量:94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