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2日 7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汽车一)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汽车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汽车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物品的交付,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双方有买卖协议,被上诉人只是将物品交付上诉人代为保管和代售,双方没有买卖关系。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xxxxxx元为基数的利息,没有依据。双方只是对物品的交付,没有约定利息。
某某汽车二辩称,双方系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被上诉人履行义务后,上诉人迟迟不支付款项。虽未约定付款时间,但上诉人应在被上诉人要求支付时,及时支付。某某汽车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库存配件、工具、设备、办公用品等转让款人民币xxxxxx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xxxx年xx月xx日至履行完毕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xxxxxx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xxxxxx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
一审法院认为,
…………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某某汽车一上诉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某某汽车二只是将物品交付上诉人代为保管和代售的上诉理由。根据一审在卷证据,双方对物品的交接有多次的对账,载明双方对价格的认可,并载明交接明细,说明双方对物品数量、价格的核算认可和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对买卖合同关系不予认可,其一审称涉案交接设备均已作为废品处理,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某某汽车一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某某汽车一应支付货款xxxxxx元。二、关于上诉人称不应支付利息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某某汽车一怠于支付货款,给被上诉人造成利息损失。被上诉人主张其从交接所有配件之日起的次日,即xxxx年xx月xx日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上诉人某某汽车一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河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上诉人河南某某汽车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