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6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阶段,面对其他被告人的共同挤兑,辩护律师巧妙设置发问提纲并及时调整辩护思路,将有利辩点固定在了一审庭审笔录里,为二审改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平顶山中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律师心声】
一审阶段,面对其他被告人的共同挤兑,辩护律师处于劣势的地位,但张尽安律师坚信一定会从劣势中寻找突破点,正是通过巧妙设置发问提纲并及时调整辩护思路,将有利辩点固定在了一审庭审笔录里,为二审改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案情简介】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男,19XX年X月 XX日出生于河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XX县XX镇,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XX区。2018 年 9 月 18 日因涉嫌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26 日被逮捕。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构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将其诉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指控,2018 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向郭某某等人传授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方法。同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梁某某、郭某某、刘某某预谋共同制造毒品,刘某某提供X县XX乡XX庄其妻哥的住宅作为制毒地点。李某某、梁某某等人筹资,并由李某某与李某(已判刑)联系购买麻黄素,后梁某某到XX县支付给李某22 万元现金,被告人茹某和李某明知购买者是用来制造毒品,仍将 10 公斤麻黄素卖给梁某某。
2018 年 6 月份,李某某与经营化学制剂器皿的被告人黄某电话联系购买制毒设备、器皿和制毒化学原料,后由梁某某和刘某某驾车到XX市,向黄某购买丙酮 3 箱、氢氧化钠 3 箱、碘 2 箱、次磷酸 10 瓶等制毒化学原料以及电热套、三口瓶、抽滤瓶、分液漏斗、试纸等制毒设备,运到X县XX乡XX庄刘某某的妻哥家。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在李某某的遥控指挥、指导及现场参与下,在该处制造出甲基苯丙胺约 5000 克。李某某、梁某某将该批冰毒贩卖。
2018 年 9 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梁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再次预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由李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筹资,梁某某提供漯河市XX县XX镇XX村其家中作为制毒地点。李某某与李某联系购买 10 公斤麻黄素,2018 年 9 月 13 日,梁某某到XX县支付给李某25 万元现金,被告人茹某和李某明知购买者是用来制造毒品,仍将 10 公斤麻黄素交给梁某某。李某某再次与被告人黄某电话联系购买制毒设备和制毒化学原料,2018 年 9 月 14 日,梁某某驾车到许昌市,向黄某购买2 箱氢氧化钠、10 瓶次磷酸、2 箱碘、1 件盐酸等制毒化学原料以及试纸、滤纸等制毒设备,运到漯河市XX县XX镇XX村梁某某家中。次日,梁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开始在李某某的遥控指挥、指导下制作毒品甲基苯丙胺。2018 年 9 月 17 日凌晨 4 时许,XX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制毒的梁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成品甲基苯丙胺 6470.82 克(含量在 74.9%至 77.5%之间),固液混合半成品甲基苯丙胺 2359.14 克(含量为 62.4%),从郭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 3.66 克,从梁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 7.78 克。
本案系2018-2021年度连续三年全省最大的贩卖、制造毒品罪案件,该案涉案被告人数达15人,冰毒数量较多,案情重大。
【办案经过】
一审过程中,张律师才接受被告人梁某某家属的委托,为梁某某提供一审辩护。接受委托后,张律师立即查阅复制检察院移送至法院的全部案卷材料,认真研究案件证据,分析本案的具体情况,并多次前往XX县看守所会见梁某某,取得了被告人的信任,结合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经验和现行刑罚原则,从中找到突破口,经与梁某某多次交流,制定出了本案的一审辩护方案,并且预判一审法院极有可能会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进而又与梁某某沟通了二审辩护思路。
该案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一审判决也在预料之中。虽然一审判决结果不令人满意,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张律师通过在庭审调查的过程中,从不同视角询问个个被告人,使得被告人之间的当庭供述相互矛盾,从而为张律师在二审阶段成功辩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辩护思路】
张律师对本案进行认真分析后,结合现行刑法原则及处罚方针,决定对本案做罪轻辩护,争取让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辩护要点如下:
1、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作好相应记录,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
2、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
(一)明显与本案无关的;
(二)重复讯问被告人的;
(三)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
(四)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
(五)阻止被告人辩解的;
(六)其它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的情况。
3、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法官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
4、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移送证据以外的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经过当庭查看证据,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可以当庭提出质证意见;
(二)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辩护效果】
一个案件,不管你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在开庭时对案件掌握的很细了,所以,开庭时你的节奏就可能会很快。但是你却没有注意到,法官很可能是第一次看卷,第一次接触你的案件。因此,尽管你对案件各个情况都了如指掌,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法官也和你一样,因此速度和节奏也应该和你想的一样。
如果这么想你就大错特错了,你要充分考虑到法官了解案情需要时间、整理思路需要时间,理清脉络也需要时间。所以在开庭时,你不论在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都要跟着法官了解、理解、掌握案件情况的节奏和顺序来。
综上,一个律师如果想有一个好的开庭效果,进而有一个好的开庭结果,一定要遵循以上原则。
【办案小结】
本案系2018-2021年度全省最大的制贩毒品案件,案情重大。张律师在查阅案卷证据材料及与被告人的交流过程中,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成功制订辩护方案,并最终取得辩护的成功,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同时,本案的判决结果,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梁某某家属并未委托张律师介入,其实针对刑事案件来说,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尤为重要,尤其是审查起诉阶段更是重中之重,因为如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发表意见的话,也就是如果赶在公诉人形成确定性意见之前,并且公诉人的意见未报领导审批之前,如果律师提出比较好的辩护意见,这不仅会对案件起到催化剂的作用,更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网上,经常看到有网友留言问:“在审查起诉阶段找律师,有用吗?”每当看到这样的问题,我虽然都会忽略而过,因为作为律师,解释这个问题会有些无聊。但这个问题的背后不仅仅透露着公众对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价值的不信任,也值得律师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价值进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