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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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阶段,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律师辩护获成功,使得当事人及其家属在悲痛绝望中重新看到了新的希望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10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二审阶段,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律师辩护获成功,使得当事人及其家属在悲痛绝望中重新看到了新的希望

——河南省高院判决梁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律师心声】

命悬一线之际成功保存梁家独苗: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辩护成功获改判死缓结果。辩护律师处于劣势的地位,只能从劣势中寻找突破点,才能使当事人死里逃生。正因为张尽安律师通过专业化的辩护,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采纳本案律师的辩护意见,也使得梁某某及其家属在悲痛绝望中重新看到了希望。

案情简介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男,19XXX XX日出生于河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XXXX镇,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XX区。2018 9 18 日因涉嫌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0 26 日被逮捕。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构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将其诉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指控,2018 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等人传授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方法。同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郭某某刘某某预谋共同制造毒品,刘某某提供XXXXX庄其妻哥的住宅作为制毒地点。李某某梁某某等人筹资,并由李某某李某(已判刑)联系购买麻黄素,后梁某某XX县支付给李某22 万元现金,被告人茹某李某明知购买者是用来制造毒品,仍将 10 公斤麻黄素卖给梁某某。

2018 6 月份,李某某与经营化学制剂器皿的被告人黄某电话联系购买制毒设备、器皿和制毒化学原料,后由梁某某刘某某驾车到XX市,向黄某购买丙酮 3 箱、氢氧化钠 3 箱、碘 2 箱、次磷酸 10 瓶等制毒化学原料以及电热套、三口瓶、抽滤瓶、分液漏斗、试纸等制毒设备,运到XXXXX刘某某的妻哥家。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的遥控指挥、指导及现场参与下,在该处制造出甲基苯丙胺约 5000 克。李某某梁某某将该批冰毒贩卖。

2018 9 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再次预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由李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筹资,梁某某提供漯河市XXXXXX村其家中作为制毒地点。李某某李某联系购买 10 公斤麻黄素,2018 9 13 日,梁某某XX县支付给李某25 万元现金,被告人茹某李某明知购买者是用来制造毒品,仍将 10 公斤麻黄素交给梁某某李某某再次与被告人黄某电话联系购买制毒设备和制毒化学原料,2018 9 14 日,梁某某驾车到许昌市,向黄某购买2 箱氢氧化钠、10 瓶次磷酸、2 箱碘、1 件盐酸等制毒化学原料以及试纸、滤纸等制毒设备,运到漯河市XXXXXX梁某某家中。次日,梁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开始在李某某的遥控指挥、指导下制作毒品甲基苯丙胺。2018 9 17 日凌晨 4 时许,XX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制毒的梁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成品甲基苯丙胺 6470.82 克(含量在 74.9%77.5%之间),固液混合半成品甲基苯丙胺 2359.14 克(含量为 62.4%),从郭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 3.66 克,从梁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 7.78 克。

本案系2018-2021度连续三年最大的贩卖、制造毒品罪案件,该案涉案被告人数达15人,冰毒数量较多,案情重大。

办案经过

审过程中,张律师接受被告人梁某某家属的委托梁某某提供审辩护。接受委托后,张律师立即查阅复制检察院移送至法院的全部案卷材料,认真研究案件证据,分析本案的具体情况,并多次前往XX县看守所会见梁某某,取得了被告人的信任,结合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经验和现行刑罚原则,从中找到突破口,经与梁某某多次交流,制定出了本案的审辩护方案,并且预判一审法院极有可能会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进而又与梁某某沟通了二审辩护思路。

该案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1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一审判决也在预料之中虽然一审判决结果不令人满意,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张律师通过在庭审调查的过程中,从不同视角询问个个被告人,使得被告人之间的当庭供述相互矛盾,从而为张律师在二审阶段成功辩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张律师于是接受被告人梁某某家属的委托,梁某某二审辩护人,于20191211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认真研读一审判决,并结合相关的案件证据材料详细分析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并多次前往XX县看守所会见梁某某将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与梁某某沟通进而详细制定出了本案的二审辩护方案。

辩护思路

律师对本案进行认真分析后,结合现行刑法原则及处罚方针,决定对本案做罪轻辩护,争取让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辩护要点如下:

1、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未考虑被告人具有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未慎重。

2、一审量刑时没有体现被告人具有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这些情节符合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3、从本案全面考虑及深层次的社会影响、社会效果及我国的刑事政策不宜对被告人判处极刑。

辩护效果

经张律师努力,本案于2021318日成功获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依法撤销了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办案小结

本案系2018-2021最大的制贩毒品案件,案情重大。律师在查阅案卷证据材料及与被告人的交流过程中,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成功制订辩护方案,并最终取得辩护的成功,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同时,本案的判决结果,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梁某某家属并未委托张律师介入其实针对刑事案件来说,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尤为重要,尤其是审查起诉阶段更是重中之重,因为如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发表意见的话,也就是如果赶在公诉人形成确定性意见之前,并且公诉人的意见未报领导审批之前,如果律师提出比较好的辩护意见,这不仅会对案件起到催化剂的作用,更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网上,经常看到有网友留言问:“在审查起诉阶段找律师,有用吗?”每当看到这样的问题,我虽然都会忽略而过,因为作为律师,解释这个问题会有些无聊。但这个问题的背后不仅仅透露着公众对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价值的不信任,也值得律师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价值进行反思.....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