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15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诈骗罪涉及金额超50万,律师从从犯,积极退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较轻等方面辩护,一审判决缓刑案
——郑州金水法院判决张某某诈骗案
【案例点评】
1、对于犯罪团伙实施诈骗行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绝大部分是将组织成立的被告人作为主犯,将其他参与人员作为从犯,并根据从犯的认罪态度、是否系初犯、偶犯等因素,对从犯减轻处理、从宽处罚。
2、本案中,张尽安律师及时提出了有利的从轻及减轻刑罚的法律意见,法院采纳了从犯,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节,最终判决缓刑。
3、诈骗罪的量刑与金额相关,本案在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下,退出全额赃款,并缴纳罚金,在结合我方提出的从轻、减轻法律意见,得到比较理想的判决结果。
【案情简介】
2018年X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与福建某某影视公司的杨某某(另案处理)相识。二人商议寻找一些公司对电影《*******》、《********》进行推广及份额出售。
2019年X月份,被告人檀某某在北京成立北京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其任该公司总经理。2019年X月份,檀某某与上海某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其出资购买上海某某公司拥有全部权利的电影《*****》投资总额的XX%,檀某某在仅仅支付了XXX万元的情况下,就和张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对外出售该电影的部分份额。张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商议对电影《******》进行推广及份额出售。
2018年X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商议后,由王某某投资成立郑州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注册)对以上三部电影进行推广及份额出售。被告人杨某某任总经理,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任业务经理,被告人张某某1任人事部经理。
后招聘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为业务员,以上被告人经过话术培训后,虚构自己已经通过购买电影份额大幅度盈利和有内幕消息的事实,给客户发送假的转账截图和成交信息,发送虚假的照片和视频,诱骗被害人投资,骗取被害人钱财。客户的投资款XX%返还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再返还给王某某投资款的XX%
经审计,被告人张某某为业务一部主管,负责董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殷某某五人的业务工作。五人已落实的金额总计为XXXXXX元,未落实的金额为XXXXX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文生、林杰、黄文赛等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聊天记录截图,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工商登记资料,受案、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检察院量刑建议】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律师辩护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张某某等人对指控数额有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节,请求从轻及减轻处罚,宣告缓刑。
【法院查明】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共计退赃XXXXXX元。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从犯、自首、退赃及认罪认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檀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对从犯根据情节分别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轻或者减轻处罚。公安机关提交的到案经过证实王某某、马某某、郭某某、鲁某某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马某某、郭某某、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王某某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其余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到案。退赃证据等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均已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办案感悟】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xxxx年xx月x日被郑州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张某某家属随后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担任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将该案件的整体辩护思路与他们做了复盘:
1、在侦查阶段,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很多律师会提到黄金救援37天。这是什么意思呢?因为刑事拘留最长30天,加上检察院批准逮捕的7天时间,正好37天。37天内如果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就需要把嫌疑人放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此,前期律师介入很重要。这一点我们也是深深认同的。
当然,不是每个案件、每个嫌疑人都能取保候审成功,除了申请取保候审、建议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之外,其实在侦查阶段还有一个重要的工作,即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能安抚嫌疑人和家属的情绪,让嫌疑人知道家人和律师在外面积极帮助他;能告知嫌疑人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因为前期的口供将来是要作为定罪证据;能告知犯罪嫌疑人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时的权利和义务,能告知嫌疑人在看守所如何生活、相处等。其实,这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首先能做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查阅、复制案卷材料。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与犯罪嫌疑人核实案卷材料,能对整个案件的走向能有一个清晰的判断,是否够罪、构成何罪、以及可能的量刑。
如果构成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有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积极地与检察官协商沟通,以便检察院出具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问题。尤其是认罪认罚工作全面实施后,在检察院阶段认罪认罚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都会采纳,所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非常重要。
当然,有的轻微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也可以与检察院沟通不起诉的问题,如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案件就结束了。
3、审前辩护重要,一审阶段同样非常重要。比如有的案件,检察院阶段做了认罪认罚,检察院没有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律师还是可以想办法在一审阶段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尽力促成缓刑的判决。再比如有的案件,检察院的起诉认定与实际事实不符,又或者有新的证据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的,都需要在一审开庭解决。
4、至于二审阶段,如果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一审阶段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并且一审法院判刑适中,建议没有必要上诉,因为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一审阶段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案件,上诉维持率是比较高的。
需要提醒的是:当事人及家属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应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委托专业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且不可盲目行事,以免贻误时机和形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