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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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0日 6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0184刑初72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因交通肇事,于2019xxx日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xxx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xx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19]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尽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xxxxxxx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豫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某某路时,与被害人司某一驾驶电动二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司某一及电动二轮车乘车人司某二受伤,发生事故后周某某弃车逃逸,司某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新郑市公安局作出第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2019xxx日,被告人周某某向新郑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司某二的陈述,证人耿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报告,新郑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及家属足额支付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赔偿款,并获得谅解请求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xxxxxxx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豫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某某路时,与被害人司某一驾驶电动二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司某一及电动二轮车乘车人司某二受伤,发生事故后周某某弃车逃逸,司某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新郑市公安局作出第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2019xxx日,被告人周某某向新郑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公诉机关、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周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周某某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已赔偿被害人和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应当从轻处罚系初犯,可以函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子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本次犯罪系过失犯罪, 犯罪情节较轻, 确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 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五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00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