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张尽安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65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司某某、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与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5日 5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184民初10427

原告:某某

原告:某某

原告:某一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 系被上诉人刘某一之母。

原告:某二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 系被上诉人刘某之母。

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北京市某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北京市某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司某某、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与被告周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某、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被告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司某某、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的合理支出、交通费、物损费共计xxxxxxx;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8172332分许,周某某驾驶豫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某某路时,与司驾驶电动二轮车对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司及电动二轮车乘车人司某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周某某弃车逃逸,后司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司、司某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周某某驾驶的豫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

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三责险保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二被告拒不赔偿,四原告依法诉至法院。

周某某辩称,豫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周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不计免赔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仅在投保单“重要提示”栏笔统声明免责, 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尽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保险公司人为限定驾车逃逸免赔有违周某某买保险的真实意田。格式条款发生争议, 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 一方不利的解释,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主张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 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免责条款属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周某注意的提示, 周某未在投保单上签字, 即使事后有周某某的迫认, 也不能认定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已向投保人周某某履行了保险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辩称, 本案的涉案肇事车辆确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 但是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 被告周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 对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的范围内不承担责任。对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以及赔偿标准由法庭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核算。由于原告没有请求精神损失费等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优先赔付, 同时,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精神损失费及诉讼费不承担责任。物损费没有经过鉴定评估, 该损失应当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 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符合客观事实, 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予以采信。据此, 周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及司死亡、司某某某受伤均存在过错, 其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本次事故给司某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司某死亡及司建波受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应当根据各受害人的损失比例确定赔偿数额; 鉴于司建波的损失数额目前尚未确定, 本院酌情为其预留相应份额; 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 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司某某、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因其亲属司某受伤死亡而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管养费共计xxxxx; 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司某某、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因其亲属司某受伤死亡而发生的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支出的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xxxxx; 不足部分为xxxxxx元。

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 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张驾驶人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 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免责条款属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周某某注意的提示。因此、尽管本案事故中周某某有逃逸行为, 但免责条款不生效,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仍应按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此为由抗辩其商业险不予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司某某、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其因其亲属司明亮受伤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 487 480. 33 元。鉴于原告司某某、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在本案中的各项损失已由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足额赔偿, 周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某向原告司某某、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垫付费用 50000, 周某某未主张返还, 本案中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司某某、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因其亲属司某伤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584 480. 33,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司某某、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对被告周某某 

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司某某、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 236元, 减半收取计5118, 由原告司某某、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负担470, 由被告周某某负担4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0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