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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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汽车运输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6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豫01民终5911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某某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某某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某某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孟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州市某某汽车运输公司、孟州市某某公司、孟州市某某运输公司、孟州市某某汽车站、行某某、崔某某、毛某某、孟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8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2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8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徐国庆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红玉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