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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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李某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19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0704刑初120

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户籍所在地某某某某某某, 某某某某某某, 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xxxxxxx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xxxxxxx日被解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 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某某, 住河南省某某某某某某,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 xxxxxxx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 xxxxxxx日被某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

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 xxxxxxx日被某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取保候审。xxxxxxx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尽安, 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某某, 住河南省某某某某小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 xxxxxxx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 xxxxxxx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某某、申某某, 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会计,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某某,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 xxxxxxx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 xxxxxxx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 xxxxxxx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取保侯审。xxxxxxx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陈某某, 新乡市某某律师。

被告单位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郑州市某某某某社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实际负责人袁某某

诉讼代表人:肖某某, 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会计。

被告人夏某某, 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主要负责人,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某某, 住河南省某某某某小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 xxxxxxx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虚开增税专用发票罪, 经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 xxxxxxx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 xxxxxxx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xxxxxxx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某, 新乡市某某律师。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一部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马某任某某、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910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91224日。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朝霞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尽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孟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肖某某、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 20155月至12, 时任河南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判决, 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会计的被告人任某某受薛惠谦(已判决)指使, 通过被告人马某李某某黄某某, 接受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x, 票面金额合计xxxxxxx, 用于抵扣本单位应缴纳税款xxxxxx, 并支付相应的购票款。其中, 接受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发票的进项税xxxxx元已补缴, 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接受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发票的进项税xxxxx, 20172月以缴纳欠缴税额的方式补缴; 接受郑州某某有限公司发票的进项税xxxxxx, 201611月以缴纳欠缴税额的方式补缴; 接受南京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发票的进项税xxxxx, 20163月以进项税转出的方式补缴。

2. 20157月至8, 时任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主要负责人的被告人夏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任某某马某李某某黄某某接受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x, 票面金额xxxxxxx, 用于抵扣本单位应缴纳税款xxxxxx, 并支付相应的购票款。其中接受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xxxxx, 已于201711月以进项税转出的方式补缴, 并缴纳滞纳金xxxxx; 接受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xxxxxx, 已于20197月以进项税转出的方式补缴, 并缴纳滞纳金xxxxx元。

公诉机关要求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 并提供证据要求依法予以惩处。

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并自愿认罪认罚。

……

李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 被告人李某某家庭条件及其贫困, 主观恶性较小, 社会危害性不大; 2. 涉及的税款已经全部向税务机关补缴, 弥补了国家的税款损失, 极大降低了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并提供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家庭及其贫困。

……

经审理查明:

…………

本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马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数额较大, 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任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具体实施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河南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夏某某作为河南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所控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因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执行完毕前, 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有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判决, 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某某一人犯数罪, 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某某辩护人提出任某某系自首, 经查, 某某经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接受讯问并在传唤证上签字, 其到案缺乏主动性, 故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提出黄某某系从犯, 经查, 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作用大致相当, 辩护人的意见, 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马某任某某夏某某、被告单位河南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马某任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在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系从犯, 应当减轻处罚; 案发前, 某某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 其中25万余元的虚开税款系企业自查并主动补缴税款, 对被告人任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马某任某某夏某某无犯罪前科, 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被告人夏某某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金2万元, 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5万元, 与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8万元, 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13万元(罚金缴纳12000, 未缴部分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任某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拘役六个月, 缓刑十个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3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单位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罚金10万元(罚金缴纳2万元, 未缴部分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二份。

判长 李清龙

审判员   

审判员 刘会珍

O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