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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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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5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105民初25245

原告: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一汽车)诉被告河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二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库存配件、工具、设备、办公用品等转让款人民币xxxxxx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1219日至履行完毕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xxxxxxxx(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xxxxxx;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楽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6月份,被告与原告约定,原告分批次将其所有的库存配件、工具、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转让给被告:原告于2015828日某某办公设施、用品及维修工具、设备交接汇总金额为xxxxxx元,2015828日某某配件库存金额为xxxxxxx元,20151218日某某办公设施、用品及维修工具、设备交接汇总金额为xxxx元。20151218日某某厂区内办公设施、用品及维修工具、设备交接汇总金额为xxxxx元,20151218日某某厂区内配件库存金额为xxxxxx元,总合计金额为xxxxxxxx元,被告公司已接收上述资产,但并未支付上述转让款。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的转让款,但对方借故拖延,拒不支付,由此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所以起诉至法院,特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辯称,原告当时把一些设备交接于被告,并不是转让给

被告。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是转让于被告,是原告将这些设备和设

施交于被告使用和代售。被告所诉求的xxxxxx元没有充分的依

据,不能证明交于被告。原告出具的证人是原告员工,与原告有

利害关系,录音也不能证明其真实性。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査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办公设施、用品及维修工具设备交接单》、《配件商品明细交接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结合上述协议的约定,及庭审中原告对转让款xxxxxx元予以认可的情况,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转让款xxxxxx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原告已经履行了转让资产的约定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故被告主张被告从20151219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晋开仓库备件转让款问题。原告主张某某仓库备件转让款为xxxxx元,虽提交有《某某仓库备件明细》及被告公司财务报表,但《某某仓库备件明细》未经被告某二汽车盖章确认,亦未载明盘点物品的具体单价、金额,仅其中一页由毕某某、张某某签名确认, 结合原被告之前进行交接后签订《办公设施、用品及维修工具、设备交接单》的习惯, 可知双方对于有争议设备交接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提交的被告公司财务报表亦不足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转让款的事实, 故原告所主张被告支付上述转让款xxxxx, 缺乏充分依据, 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xxxxxx元及利息(利息以xxxxxx元为基数, 20151219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8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x, 由原告郑州某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

司负担xxxx, 被告河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 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张江勇

人民陪审员 王彦霞

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

0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黄辉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