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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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因与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4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民终23164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 某某, 北京市某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一

法定代理人:某某, 系被上诉人刘某一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二

法定代理人:某某, 系被上诉人刘某二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 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司某某、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0184民初10427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1121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于201912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xxxxx, 减半收取xxxx, 由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胜利

审判员 赵自伟

审判员 徐伟岭

0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徐成龙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