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4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3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韩某某, 北京市某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一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 系被上诉人刘某一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二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 系被上诉人刘某二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 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司某某、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10427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xxxxx元, 减半收取xxxx元, 由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胜利
审判员 赵自伟
审判员 徐伟岭
二0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徐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