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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索要孩子抚养费,另一方如何维权?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4日 6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索要孩子抚养费,另一方如何维权

——漯河舞阳法院判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标准。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为给原、被告和好的机会,稳定家庭关系,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形同虚设,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走向破裂的地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证明原告决心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因此,继续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已经毫无意义,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维护。

2、原告请求抚养女儿李某某1,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不同意原告抚养女儿李某某1。因女儿李某某1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有了一个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而且原告抚养女儿与被告相比更能照顾其女儿的生活起居和学习,女儿以由原告抚养较为宜。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XXXX元,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对抚养费的请求过高,以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XXX元为宜,支付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但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者母方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仍然有教育、抚养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原、被告婚后以XXXXXX元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考虑到原、被告为实现房屋分割致使原、被告增加不必要的压力,而且给原、被告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该房屋所有权以归原告所有为宜,原告应当补偿被告应分得该房产购房款的一半XXXXX元。法院对原、被告共同债权XXXXX元予以认可,原、被告应当平均分割,但是原告请求该XXXXX元归被告所有,法院予以支持。

4、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但原告没有提供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法院对原告的该两项请求无法予以维护。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向法院诉讼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生育女儿李某某12010年X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购置一套二手房,自此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在家照顾女儿生活和上学,原、被告生活都感到十分幸福。2021年XXX日,广东XX医院打电话称被告突发心脏病,医院抢救治疗。原告闻讯好像天塌一般,随即带X万元奔赴广东,到医院后见被告病情稳定。可原告发现被告病发时却是同一车间上班的一个女士把被告送往医院并日夜守候,原告认为被告在该厂已上班二十年,要好的男友不少,为什么不让男友送他去医院,偏偏找一个女的在医院日夜守候,更使原告不解的是,原告几千里地去中山就是为了日夜守候被告履行夫妻义务,可被告在重症监护室,原告只得住旅社。原告发现被告和梅某一举一动都超出同志关系,因此生疑。为了弄清真相,原告趁外出买饭的机会,将手机录音打开放在被告身边,果不其然,被告乘机与梅某通电话,从电话中发现被告与梅某关系十分暧昧。被告对原告十分冷淡,尽管原告尽心尽力对其照顾,被告却无事找事,说原告买饭不好吃,不会侍奉病人,对原告天天都冷眼相待,并且多次催原告回家。原告忍无可忍揭穿了被告,因此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21年 10月20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作出判决不准离婚。在过去的一年中,原、被告之间不仅没有和好的可能,一年中经女儿多次讨要,被告年收入八九万元只给女儿转回不足XXXX元。万般无奈,原告只得再次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李某某1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XX元;3、二手房一套归女儿李某某1所有(价值XX万元);4、亲戚借原告X万元钱归被告所有;5、买房欠共同债务X万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6、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要求被告补偿原告 3 万元;7、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要求被告赔偿损害X万元。

【被告答辩】

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作为某某一审阶段的代理人答辩

1、答辩人与原告张某某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说的不是事实。双方于2008年在外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 年XXX日共同生活期间生下一女儿,叫李某某12010年X 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一直在广东中山打工,后来张某某带女儿回来上学,他们双方于2016年在舞阳县XX附近购买二手房一套。他们的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从2021年元X份住院,X月份又住院,但发了工资答辩人就给原告寄回来,补贴家用。原告说别人送答辩人去医院不假,这只是车间老乡,当时突发心脏病住 ICU,就不让进人。住了一晚上,早上人家就回去上班去了。在 ICU 住了八天做手术,做了手术又在 ICU 住了三天,但是从 ICU 出来,转到普通病房,答辩人的电话是护士收着里,答辩人没有电话,给同事打电话说了一下情况。期间打了两三次,只是同事之间相互沟通,根本就不存在关系不关系。答辩人就是有病期间也往家寄生活费、留点自己够吃饭的钱剩下的都寄回了家,住两次院花了X万,原告带的钱没有用,答辩人又让原告带回来了。原告张某某2021年10月2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就是因她发现答辩人2021年元X份突发心脏病时,是一名女工友陪同入院治疗因此产生误会而导致她起诉离婚,实际上答辩人与该女工并没有暧昧关系,并且答辩人收到张某某的起诉材料后很震惊,没想到这让张某某如此误会。答辩人考虑到张某某在家带女儿的不易和艰辛,所以答辩人为了不让张某某再次误会,为了维持双方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答辩人尽可能避免与女性接触,也尽力为这个家庭多赚些钱补贴家用。答辩人在原告张某某2021年10月20日起诉前近一个月内,也就是2021年XXX日答辩人还向张某某转生活费人民币XXXX元,可见答辩人对她以及家庭的付出。她起诉答辩人只是因为误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答辩人这样做不但有利于双方今后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女儿今后的学习和成长。

2、女儿李某某1现在正是学习和成长的关键期,双方离婚一定会给女儿学习和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答辩人希望原告给自己一次机会,也给他们的女儿一次机会。面对女儿的学习和生活需求,即使答辩人再困难,答辩人也会想尽一切办法满足女儿。答辩人也会东拼西凑给女儿及时交纳学杂费、资料费,购买学习机、自行车、购买衣服、鞋子、帽子、篮球,还让大女儿李某某2带她美甲等等,更是在女儿李某某1过生日以及平时生活中不断发红包给她,这足见答辩人对她深深的爱。况且,答辩人从2010年X月份开始为女儿李某某1购买保险,每一年需要交纳 XXXX元,即使再困难,也没有选择退保,而是想尽一切办法(每年答辩人最多能交XXXX元,答辩人妹李某某3每年替答辩人帮孩子先垫 XXXX元)咬紧牙关这一交就是十年。截止到2020年X月份已缴清,可见答辩人对女儿深深的爱。但答辩人自2021年下半年病情稳定后还需要多次去医院复查诊断,吃药,使身体尽快恢复。本来答辩人身体还未完全恢复,再加上2022年疫情波及全国各地,工作不长时间又被停工,雪上加霜。答辩人自己无法维持生计,而原告向答辩人主张每月XXXX元的抚养费答辩人拿不出来,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3、该房是原、被告双方婚后购买,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应由他们双方共同决定该房如何处置。

4、亲戚向原告借款X万元,是夫妻的共同债权,理应由他们双方共同支配和使用。

5、买房并未向外借款,因此不涉及夫妻共同债务。

6、关于原告第 6、7 项诉求,答辩人没有过错,原告这两项主张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总之,答辩人与原告张某某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女儿,本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维护好夫妻关系,建立幸福家庭。但是,因被告有病住院时,原告发现被告和其他女人有暧昧关系,致使双方感情走向危机。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为给原、被告和好的机会,稳定家庭关系,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形同虚设,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走向破裂的地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证明原告决心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因此,继续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已经毫无意义,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维护。原告请求抚养女儿李某某1,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不同意原告抚养女儿李某某1。因女儿李某某1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有了一个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而且原告抚养女儿与被告相比更能照顾其女儿的生活起居和学习,女儿以由原告抚养较为宜。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XXXX元,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对抚养费的请求过高,以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XXX元为宜,支付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但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者母方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仍然有教育、抚养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婚后以XXXXXX元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考虑到原、被告为实现房屋分割致使原、被告增加不必要的压力,而且给原、被告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该房屋所有权以归原告所有为宜,原告应当补偿被告应分得该房产购房款的一半XXXXX元。本院对原、被告共同债权XXXXX元予以认可,原、被告应当平均分割,但是原告请求该XXXXX元归被告所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但原告没有提供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该两项请求无法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女儿李某某1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的当月起每月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女儿李某某1抚养费XXX元至女儿李某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舞阳县XXXX购买价值XXXXXX元的二手房屋(房产登记号为“房权证城区字第XXXXXXXXX”)所有权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原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李某某支付该房屋价值XXXXXX元的一半即XXXXX元。

四、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的夫妻共同债权XXXXX元归被告李某某享有。

五、驳回原告张某某、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感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经人介绍找到了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委托律师作为某某审阶段代理人。

本律师介入后,根据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起诉状进行分析预判,然后结合被告李某某的陈述以及第一次判决书认定的部分事实,确定了在答辩状中表述的内容根据诉讼事实理由进行答辩,反驳与事实不符的请求,并及时搜集整理能够证明被告反驳原告事实的证据,积极应诉。即使面对其他因素干扰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出具了一份对原被告双方比较公平公正的判决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