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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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结束后能否返还原物?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3日 5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同居关系结束后能否返还原物

——郑州高新法院调解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件导读】

关于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纠纷一案,本律师在研究案情后,出具了初步的代理方案。经与当事人刘某某沟通,当事人随即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办理相关的诉讼事项。

本律师介入后,为了积极应对和解决双方的争议焦点,本律师结合该案件的现有材料,剥茧抽丝,找到了对我方非常有利的细节和辩点,并收集寻找有力证据,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及时与承办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11月22日,法院就本案作出了(2022)豫0191民初XXXXX号民事调解书,本案顺利结案。

【调解正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豫0191民初XXXXX号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xx年以来被告以需要买房、送礼物为由让原告为其购买房屋一套,20xx年x月首付xx万元,月供从XXXX-XXXX不等,从20xx年x月--20xx年x月期间原告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共计向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款xx万余元,再加给被告要求为其购买物总共XXX万余元,现双方既然已经分手,原告也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归还部分钱款,但被告则以种种借款予以推脱,时至今日,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 返还原告给其支付购房款、手表一块,共计人民币XX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调解协商,被告刘某某应返还原告程某某购房款XX万元及手表一块,于 20xx年xx月xx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并于该日将手表交付给原告程某某;

二、若被告刘某某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款项,应向原告支付x万元违约金,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xxxxx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程某某及被告刘某某各负担xxxx元,被告刘某某于20xx年xx月xx日之前将该费用支付给原告程某某。

四、被告将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完毕之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 件再无其他纠纷。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XXX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XXX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