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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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结束并且未领取结婚证能否返还彩礼?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3日 5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同居关系结束并且未领取结婚证能否返还彩礼

——漯河召陵法院裁定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如果没有领结婚证但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问题,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裁判正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104民初XXX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20213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XX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XXX

【办案感悟】

一、关于婚约财产中彩礼的问题

1、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就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一般是指男方给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财产,约定男女双方将来结婚的订婚礼物,是民间通行的男方对女方家庭抚育女方成长而给予的一种报答或者补偿。因此,彩礼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该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婚前给付一般与缔结婚姻有关。(2)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

从彩礼的特点来看,彩礼是根据当地习俗给付女方娘家的。但本案中原告称给付被告的上车礼XXXX元、下车礼XXXX元、改口费XXXX元,以及被告方给原告的改口费XXX元,并不是按当地习俗给付女方娘家的彩礼,而是赠与的行为。

但是,我方对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方向被告方给付上车礼XXXX元的真实性有异议,其原因有二……

2、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登记结婚,但结合被告提供的分居协议以及提供的聊天截图能够充分证明……

原告为了弥补给被告所带来的损害,后来曾多次向女方发红包或者转账并明确这是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

3、建议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女方是否怀孕流产并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等因素,慎重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二、关于原被告双方欠款问题

结合被告庭审过程中提供的第五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是被告多次借款给原告,不是被告欠原告多余款项……

三、关于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

结合被告庭审过程中提供的第六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该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并且被告交纳了首付款X万元,以及被告每月用自己的工资按时交纳按揭款,以及物业费、燃气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上也是如此,因为上述涉案房屋的按揭款……

综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法院应依法查清事实,明辨是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张尽安律师,男,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微信号):13683832002。本师长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