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3日 6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伙人发生纠纷时打了借条,借条的法律效力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中牟法院调解原告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的实质系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具有合同性质,双方的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裁判正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 豫0122民初****号
原告:申某某。
被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申某某
返还借款本金XXX万元、利息XXX万元,总计XXX万元;2. 判令被
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于2020年X月XX日前向原告申某某给付先期
投资款利息损失XX万元;
二、在上述第一项之外,被告王某某分两期向原告申某某给付投资款XXX万元及该笔款项利息,具体支付方式为:于2021年X月XX日前给付投资款XXX万元及利息(自XX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于2021年X月XX日前给付下余投资款XXX万元及利息(自XX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所有履行款项均支付至原告申某某指定账户,户名:申某某,开户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 所有款项被告王某某如果有任何一笔逾期没有支付,则原告申某某有权就到期债务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原、被告之间解除原合作项目合伙关系,原告申某某退出
合伙,项目盈亏与原告申某某再无任何关系;
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和纠纷;
六、案件受理费XXXXX元(已减半), 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保全费XXXX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
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员 XXX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XXX
【办案感悟】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新的借贷关系应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此时,法院应依据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被告认为债权债务协议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变更或撤销。
其二、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新的借贷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应具备合法的前提和基础,使用目的具有合法性。基于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如赌博行为、非法请托等,因不具备合法性,将不符合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借款的基本要件。
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人之间出具借条,该借条实质是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具有合同性质。退伙时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双方将先期合伙投人的资金转为借贷款项,是双方自愿调整权利义务关系,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确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合伙人退伙时出具借条,直接导致当事人之间由合伙关系转变为民间借贷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