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3日 16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借贷关系中涉及实际出借人与名义出借人的,谁作为原告起诉更符合法律规定呢?
——开封兰考法院裁定孙某某诉赵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原告应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争议的法律关系直接涉及原告所享有的或由其支配、保护的权益。本案中,原告孙某某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其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故对被告赵某某、郭某某关于原告孙某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抗辩,予以支持。法院经过审理,并且法院向原告孙某某释明后,孙某某最终同意申请撤诉,法院随即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裁判正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 豫0225民初*****号
原告: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某。
被告:郭某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在赵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员XXX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员XXX
【办案感悟】
在司法实践中,名义出借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一般来说有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实际出借人与名义出借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的,法律后果应当归于委托人,尤其是结合案情,各当事人明确知道借款的来源,归还的途径,真实的借贷合意建立在实际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法律后果应当归于实际出借人与借款人。
第二种是名义出借人仅仅在合同中出现,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合意的并不是名义出借人,名义出借人不是真实的出借人,名义出借人不具有请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民事权利。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本付息的行为。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等借款凭证上载明的出借人实为中间人等身份,并非实际出借人的,应当根据借款关系的实际状况综合判断出借人,并不必然以借款凭证为准。
本案中,原告孙某某虽是借条上的出借人,但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其仅是根据案外人谭某某的授意将100000元汇给被告赵某某、郭某某,其并不认识被告赵某某、郭某某,也未与被告赵某某、郭某某就借款事宜达成过合意。且从资金来源看,原告孙某某汇给赵某某、郭某某的100000元来源于案外人谭某某,被告赵某某、郭某某归还的82500元亦非全部由孙某某本人收取。原告孙某某非实际出借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郭某某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也就是说,原告孙某某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其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故对被告赵某某、郭某某关于原告孙某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抗辩,法院会予以支持的。
兰考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并且法院向原告孙某某释明后,孙某某最终同意申请撤诉,法院随即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受托事务的法律效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2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