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8日 5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要求被申请人河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冯某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9931元。河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冯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全权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本律师深知劳动争议案件打的就是证据,尤其是诉讼阶段更为突出。所以本律师接受委托并研读了原告河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之后,有针对性的搜集和梳理了仲裁阶段的相关证据,以完整的证据链驳斥对方的诉求,进而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能会因时效的问题得不到支持。
【案情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河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冯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52.8元;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