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8日 5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18日下午14点左右,原告郑某与表姐王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南曹街由东向西步行时被一辆白色的小客车从后面撞到;白色小客车司机驾车逃逸;原告后被家人紧急送往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事故发生后在目击证人指正及郑州市交警四大队侦查确定肇事车为豫Axxxxx;交警四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郑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全权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通过原告的陈述,我发现原告第一次起诉时没有委托律师介入,在交警出具该肇事车辆未投有保险的情况下,仅起诉了肇事司机,在法官的劝说下就配合着法官撤回了起诉。
我总结了承办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关键是及时查清该肇事车辆是否投有保险及该车辆的车主信息。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到当地车管所调查取证。本律师经过调查,收集到该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该车辆的车主信息,为该案件的顺利开庭奠定了基础。
【案情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2736.59元;
二、被告王某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629.30元;
三、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4元,由被告王某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