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8日 1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3年3、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张某、薛某、王某利用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大商城做保安的职务之便,将该商城二楼河南某运动城仓库的休闲鞋,价值共计176764元人民币。河南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某大商城仲裁协议以商品价格七折赔付。公安机关报案后于2016年4月11日将被告人李某、张某、薛某、王某抓获,2016年4月12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现赃物已追回。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作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
【案情分析】
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接受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后,先第一时间与承办人对接,递交委托手续并复印了相关证据,然后会见了被告人张某,得知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是被告人张某提供的线索并配合警方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的。
由于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均未聘请律师,造成被告人张某的立功情节没有记录在案。本律师得知情况后及时与承办人联系,反映了该情况。承办人及时与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联系,经过核实确实属实,最后法庭予以了支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张某、薛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张某、薛某、王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系立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张某、薛某、王某均犯职务侵占罪及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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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立功、初犯、以及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该二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张某、薛某、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张某、薛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五人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某系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张某、薛某、王某均系初犯,可对其五人酌情从轻处罚……
【案情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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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