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8日 4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冯某于2013年1月1日入职被告河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一职。被告未向原告发放自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1月份工资,未向原告发放自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产假工资,也未向原告交纳自2013年1月至7月、自2015年4月至6月社保,且被告为原告交纳的社保标准与实际工资有差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给。无奈,原告于6月底提前向被告提出辞职,但工资仍拖欠至今。被告冯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全权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本律师深知劳动争议案件打的就是证据,尤其是诉讼阶段更为突出。所以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研读了河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的另一案的相关证据,推敲了该案件对方如何接招的思路,有针对性的搜集和整理了仲裁、诉讼阶段的相关证据,以完整的证据来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某工资共计68418.4元;
二、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