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银梅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20日 1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昆明某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严某某。该公司成立初期股东为单某某和严某某,2023年3月8日,单某某退出股东身份,现该公司股东为严某某与邓某。模型公司于1994年6月3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赵某某,股东为单某某(持股90%)、孙某某、庞某。科技公司于2007年2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股东为单某某、王某某。左某某提交的微信公众号的名称为“大峡谷集团”。左某某的名片上记载,左某某为“大峡谷集团,昆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昆明某某公司认为,没有“大峡谷集团”这个法律主体,系三家公司对外宣传使用的名称。本案中未查询到“大峡谷集团”注册登记信息。左某某曾在大峡谷科技公司工作过,左某某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大峡谷科技公司2007年8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且2020年9月9日申报2020年8月的税务时,扣缴义务人为大峡谷科技公司。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4月12日,左某某的纳税扣缴义务人为昆明某某公司,2021年5月17日-2021年12月10日、2022年2月18日-2022年9月14日期间扣缴义务人为大峡谷科技公司。另,模型公司也为左某某缴纳过社会保险。2022年7月14日,科技公司向左某某在内的“亲爱的大峡谷家人”发出《关于“代交社保”告知函》,其中载明:请2022年8月1日前补齐所欠社保费用,否则深圳公司将于8月起停交其社保。左某某于2018年10月入职昆明某某公司,后双方签订期限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左某某(作为乙方)的工作岗位为景观,工作地点为昆明,除该地点外,工作地点不限于中国大陆和集团在国外投资各地。乙方工资收入^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岗位工资收入标准为8000元,乙方奖金与其工作数量、工作量、服务水平、出勤率等实际业绩挂钩;津贴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左某某在昆明某某公司工作期间受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的工作安排。昆明某某公司通过“李”的账户向左某某发放工资。2022年9月23日,左某某向昆明某某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人自2005年7月入职贵公司,贵公司至今仍拖欠2022年5月至9月的劳动报酬,又于2022年8月23日单方面通知我,由项目经理调岗至手工制作,经协商无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从2022年9月23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公司未按照劳动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金。左某某作为申请人,向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对昆明某某公司、模型公司、科技公司的仲裁申请。
律师评析:
1、针对拖欠工资出具的借条、欠条、证明的性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在该解释中,只提出了欠条,并未提及借条、证明等其他,但是借条如果可以证明欠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也应当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由起诉。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即使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在审查民间借贷事实时,被告提出为工资欠款出具的凭证,此时法院要审查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关系审理。
2、以欠条、借条等凭证起诉的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诉讼时效为3年,劳动者以欠条、借条等凭证维护自己的权利时,适用3年诉讼时效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是适用1年仲裁时效,也不用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3、诉讼请求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纠纷受理,依据笔者理解是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不能在该案由下提出。在该情形下,只能就欠条、借条等凭证讨要欠付工资。
总结:
一般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离职,可以去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向法院起诉。但如果用人单位针对欠付工资出具了欠条、借条等相关凭证,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两者之间之间的区别影响时效,维权需尽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