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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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银梅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4日 2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呈贡某某家具店与被告阳某、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呈贡某某家具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一和被告二依法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到9月期间,被告一和被告二为顾客某某提供家具销售及定制服务,最终确认定制家具的类型及材质,并签订了《全屋定制销售合同单》。由被告一负责该订单家具的设计,被告一负责打印设计图纸和顾客确认下单生产,合同价格为73400元。因被告一和被告二工作失误,被告一和被告二在签订销售订单合同中,未标注顾客某某要求的商品品牌信息等,被告一作为设计师,负责的设计图纸上也未进行标注,致使顾客认为收到的产品与约定的产品不相符,被告二后期虽然向原告提交了和某某的聊天记录,证明当时某某最终认可的商品不是适而居品牌的商品,而是其他很多品牌的商品,但是某某向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原告交纳了罚款4万元,请律师花费的诉讼费和调解费共损失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工作过程中与顾客沟通,因工作失职,未标注全面顾客要求的商品品牌信息等,致使顾客认为收到的产品不是“适而居”品牌,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致使原告损失惨重。后续如果还有该顾客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原告也将继续保留追究的权力。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诉讼至贵院,望贵院依法裁判,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与作为劳动者的二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应当驳回起诉。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呈贡某某家具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铮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车靖瑜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一对一办案,百分百尽心,办案效率高,收费合理透明,擅长医疗纠纷、婚姻家事、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120********4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