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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第二十条”——量刑建议无期徒刑,两次一审均判10年,二审最终无罪释放

发布者:任克威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2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4年1月31日,随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宣判,唐某华在被羁押了5年多后终于迎来了这一纸无罪判决。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本案作为第一批案例入选。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避免“同案不同判”。

这是一起非常离奇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2017年,唐某华在贵阳经营一家宾馆,12月的某天凌晨,唐某华的妻妹和姐姐在为宾馆招揽住宿客人时,被醉酒男子丁某平及其同伴调戏、殴打,唐某华接到家人求助电话后赶到现场,正好驾车路过此地的杨某祥也上前劝阻,随后几人拉扯扭打在一起。

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丁某平带到派出所,但在派出所内,丁某平坐在椅子上在6分钟之内连续仰头撞击后面的墙壁15次,墙体甚至都被撞凹进去,民警随即将其送医,但医生认为只是醉酒问题不大,民警又将丁某平带回了派出所。当日早9时许丁某平死亡,经鉴定,其死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2个月之后,唐某华、杨某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2018年10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唐某华、杨某祥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起诉书称唐某华、杨某祥与丁某平发生纠纷并对其进行殴打,后丁某平经抢救无效死亡。给出的量刑建议为无期徒刑。

律所接受唐某华家属委托后,指派赵三平、任克威律师担任了唐某华的辩护人,经过详细梳理案卷材料、会见唐某华了解真实情况后,辩护人认为丁某平的死亡系其自残行为造成,而起诉书故意忽略了这个对唐某华非常有利的情节,径直指控唐某华、杨某祥殴打丁某平后导致丁某平死亡,且在案的全部证据也根本无法证实是唐某华的行为导致丁某平死亡,唐某华无罪。据此,辩护人确定了本案无罪辩护的方向以及证据之辩的方案。

证据之辩,即从在案的控罪证据入手,击破控方证据体系,以达到辩护效果。通俗的说,一个案件如果它的整个的证据体系是混乱不堪、站不住脚的,是自相矛盾、相互矛盾的,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证据之辩,攻击控方证据,指出控方证据的荒谬性,如果控罪证据体系不成立,那么就不能定罪。本案即如此,整个证据体系根本不足以支撑起对唐某华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2019年8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了唐某华有期徒刑10年。法院认为丁某平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致命伤并非撞墙所致,而是唐某华殴打报复丁某平,致丁某平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辩护人认为,多因一果”的认定其实是一审法院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的一个矛盾点。正是因为本案的证据体系不足以支撑对唐某华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所以出现了所谓的“多因一果”,一审法院不得不承认有“多因一果”,但是又说不清楚哪个因是主因,哪个因是辅因,这些因在造成死亡结果的整个过程中,都分别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无法分清。控方也无法去解释这个问题。因此,在上诉时,辩护人把“多因一果”也作为一个重点予以全面的阐述。

随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没有补充任何新的事实、证据,基本上是把第一次一审的判决完全照抄了一遍,唯一不同的是把第一次一审判决中“多因一果”的表述删除了,判决结果和第一次一审一样。

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二次上诉,第二次上诉我们的重点就放在,原一审在这样的证据基础上作出了判决,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才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另行组织的合议庭没有增加任何新的证据,也没有查明任何新的事实,又在原有的基础上重新作出了相同的判决,这意味着一审重审作出的判决根本就没有解决发回重审时二审法院提出来的问题和任务,没有解决任何问题,没有完成任务。并不是说相同的事实证据,说两遍就可以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变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在整个归罪逻辑上,控方和一审法院完全忽略了丁某平酗酒调戏妇女,殴打上前制止他的人,在派出所里撞墙等事实,这些因素在两次一审判决里完全都没有体现。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二审审理时,辩护人继续坚持无罪辩护,并申请法官、检察官共同到事发派出所现场做模拟试验,以还原事发时丁某平撞击墙面的角度、力度及头部受力点等情况。

因为,在这个案件当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医鉴定,司法鉴定的意见里明确指出丁某平是颞部受伤颅内出血造成的死亡,但又明确的说其在派出所用头撞墙撞的部位是后枕部。经过反复的实验,辩护人自己反复的去撞墙,包括研究骨骼结构,发现其实丁某平坐在这个靠墙的地方后仰着头去撞墙,是不可能撞到枕部的,撞击部位恰恰是颞部,与鉴定意见中丁某平的致命伤位置吻合。但是司法鉴定就认为撞墙撞的是枕部,所以说撞墙和其死亡没有关系。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丁某平受伤的这个点和撞墙的点是不是一致?

同时,司法鉴定中说墙面是石膏板,一个活动隔断,撞不死人。但是经过撞击试验可以得出结论,石膏墙里有龙骨,它是非常坚固的,在喝酒喝到相当的程度的时候用力撞击,是完全可以造成这种伤害的。

经过这些大量的工作以后,就进入了漫长的等待期,无数次的催问,要求二审法院给出结论。又过了将近一年多的时间,二审审限已经严重超期,于是我们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2023年3月,唐某华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虽然唐某华被取保出来了,但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讲,取保候审只是一个刑事强制措施,虽然不羁押,但也是刑事强制措施,这个案件本身没有下结论,这么大的一个案子必须得下结论,所以我们每周都会去催问进展,要求法院给出结论。

终于,2024年1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省高院认为,丁某平的死亡与其当日大量饮酒、在派出所内自己撞墙、未得到及时救治有关,同时,唐某华、杨某祥面对施暴者的回击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唐某华、杨某祥无罪。

这个案件,从检察院量刑建议无期徒刑,两次一审均判决10年有期徒刑,两次二审,第二次二审最终判决无罪。从整个案件的轨迹来看,当事人坚定的无罪信念、家属的全力配合、辩护人直接抓住案件最核心的部分、正确的辩护方向、辩护方案和锲而不舍的精神,包括二审法院的法官们、审委会的成员们能够排除一切干扰,对事实和法律的尊重,坚守到最后才有了这样一个结果。

一起错案,终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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