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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从犯罪主观要件切入成功使案件发回重审

发布者:任克威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7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从犯罪主观要件切入成功使案件发回重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于X在担任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三次对外转让该村1万余平方米的土地,非法获利16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处于X有期徒刑3年,于X不服提起上诉。经于X委托,我们担任其辩护人代理本案二审程序。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办案经过:

通过会见于X及详细的阅卷,我们认为认定于X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存在一定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使罪名成立,量刑也过重。首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要求主观上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而于X转让土地所得转让款均全部上交,自己并未截留、挪用,不符合本罪“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要求。

其次,在特定的时代下,一些贫困地区将土地转让获取资金来发展的现象比较普遍,对此司法机关也有“对一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的,要放到具体时代背景、政策环境中去研究判断,对当时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政策界限不清,以土地资源换取国家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行为,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作犯罪处理。”这样的方向性规定。

第三,本案中对于X最不利的是转让土地时确实没有经过土管部门审批,但本案中每次转让土地都是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村委会与买受人签订转让协议,收取的转让款也全部交到了乡农经所统一管理,即转让土地的整个过程都是集体决策、集体执行、集体所用,即便认定转让行为涉嫌犯罪,也应是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且于X转让的土地为盐碱地和未利用地,并未对土地造成严重破坏。

因此,我们确定了在定罪部分做无罪辩护,量刑部分做罪轻辩护的诉讼思路,二审时也以该辩护思路展开。

律师观点:

刑事辩护属于专业性较强的业务,被告人及其家属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适用一般是缺乏专业性的,因此提出的意见很难与控方形成对抗。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可以及时全面了解案情,找到证据中的问题,综合分析后制定相应的方案开展辩护工作,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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