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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诉某建设公司生命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者:任克威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1日 9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X诉某建设公司生命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6月,某建设公司进驻某小区实施旧楼翻新工程,在征得住户同意后,调整了每家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因张X家防盗窗的特殊设计,在挪动空调后张X家防盗窗底部留下了45cm*35cm的空隙。20193月,患有精神疾病的方X(张X之母)独自爬进防盗窗,不慎从空隙处坠亡。张X将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万元,某建设公司委托我们作为其律师应诉。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为事实上的关联而不合理地拔高被告的安全防范义务,或者出于“公平原则”多少补偿一点,据此驳回张X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本案为一般侵权纠纷,需从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四方面来分析。

案件中发生损害事实没有疑问,但某建设公司依法合规进行施工,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主观上对方X的损害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在因果关系上,某建设公司对于方X的特殊状况并不知情,在无相关施工标准要求,张X也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要求某建设公司应当预见到具有特殊状况的方X会爬进护栏从空隙处坠亡,从而事先采取措施缩小空隙,显然超出其合理的理性预期。因此,某建设公司挪动空调导致空隙变大只是与方X从空隙处坠亡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事实的关联,但并不存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律师确立了以不存在因果关系为核心辩点,以行为不存在违法性和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为辅助的答辩思路。

律师观点:

在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容易忽略或者错误理解“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导致在收集、提交证据以及辩论中产生错误或不全面,案件结果不理想,自己利益受损失也就难以避免了。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分析案情、梳理证据、寻找法律依据可以最大程度的维护合法权益,也可以使自己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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