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任克威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2日 4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李X因与孙X发生纠纷,遂纠集刘X等人与孙X、何X等人发生殴斗,刘X持木棍击打何X头部致其轻微伤,双方的冲突共造成1人轻伤,6人轻微伤。据此认为,刘X持械聚众斗殴,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恶势力犯罪关联案件,应从重处罚,量刑建议为4年至5年6个月。经刘X委托,我们担任其律师依法开展辩护工作。
案件结果:
在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中,公诉机关主动撤回了32份言词证据,并表示不指控刘X为恶势力组织成员,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刘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办案经过:
会见时,刘X表示其只是前去劝架,并未动手,且到达现场时双方冲突已结束。通过阅卷我们发现,指控刘X犯罪的46份言词证据中有32份是按照行政案件程序收集的,依法律规定,以行政程序收集的言词证据是不能在刑事案件中直接使用的,这些证据应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庭前我们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要求排除这些证据,经控辩双方多轮辩论,公诉机关主动撤回了该32份言词证据,不用作指控的证据。针对公安机关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公诉机关向其发出了《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律师观点: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该条文的理解,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有时存在不同意见,“等证据材料”我们认为只能包括与法条列举的四种证据同一种类的客观性证据,而言词证据属于主观性证据,不应包含在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也采纳此观点。
刑事辩护属于专业性较强的业务,被告人及其家属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适用一般是缺乏专业性的,因此提出的意见很难与控方形成对抗。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可以及时全面了解案情,找到证据中的问题,综合分析后制定相应的方案开展辩护工作,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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