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近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5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某市公安局经侦查认定,孙某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五张银行信用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上述银行信用卡中进项资金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经侦查终结遂以孙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孙某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何近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提交手续、调阅案件材料,通过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律师认为本案中的证据较为充分,无罪辩护的空间较小,但是鉴于孙某的犯罪行为轻微,故拟定辩护方案为罪轻辩护。随后何近律师以孙某第一次出借银行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切入点,结合案例、学说进行论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递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说服检察机关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通过律师的努力,孙某及其家属的配合,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一、孙某2022年8月7日不知道他人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主观上不明知,不具有犯罪的故意,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法律规定来看,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在办案过程中,可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以下特征及表现,综合全案证据,对其构成“明知”与否作出判断:(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2)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 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 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 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6)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7)曾因非法交易“两卡” 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 的等。
二、孙某因被他人欺骗卷入其中,参与时间短,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退赔三万元。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孙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三、打击犯罪的同时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受蒙蔽而参与实施的人,主观恶性小,应予以从宽处理,和真正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区别对待。
本案中,孙某受他人欺骗参与其中,本质上被他人当成了犯罪工具,现在也被卷入刑事案件当中,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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