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近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5日 10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张三常年经营服装批发生意,疫情期间,从苏州某地商家拿货,受疫情影响,经营亏损,未及时偿还货款,被商家控告合同诈骗,公安机关介入后,将张三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张三亲属委托何近律师代理此案件。何近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张三,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对其做了充分的法律辅导,让张三了解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以及相关关联罪名,让其了解和经济纠纷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同时告知其案件处理相关程序上的事项。此外,何近律师多次前往办案单位和案件承办警官、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通过律师的努力、家属的配合,最终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张三获取保候审。
办案心得:
货款经济纠纷和合同诈骗界限比较模糊,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律师听完张三及其家人陈述后,认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
一、本案属于货款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
受疫情影响,张三履行合同出现困难,但从始至终,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张三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一)本案系经济合同纠纷,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加强产权平等保护。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吴江区毛衫产业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90年代中后期大规模发展,又经过了近10多年市场优胜劣汰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聚集规模,目前,毛衫产业已具有相当规模总量。生产完之后就涉及销售问题,规模化生产企业销售自然不成问题,部分家庭作坊销售毛衫的重要渠道还是依靠张三这样的个体。居民基于拓展市场的需要,自愿和张三达成合作意愿,向张三出售毛衫,整个过程是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后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区域配送困难,从而导致和商户的合同履行困难,但是,张三也是疫情的受害者,也不希望出现如此状况,这是大家都不愿见到的,本案应作为合同纠纷,而非犯罪来处理。
(二)张三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照上述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不能认定张三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来说:张三先前有稳定的服装店面,先前常年从事服装批发生意,对于服装批发行业具有丰富的经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次,张三和苏州商户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张三赊欠货款、先销后付等也是做生意经常使用的方式方法,不单单张三这样操作,多数人做生意都存在赊销赊购的情形;受疫情影响三年时间,全国多个城市曾长期遭遇封控、物流受阻,服装批发行业和很多行业一样,遭受巨大冲击;封控期间,租金仍然要支付,员工工资也要支付,订单长期发不出去,部分客户拖欠张三货款,资金流逐渐收紧,逐步导致张三拖欠他人货款,疫情是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最直接原因;张三从苏州这边购进货物的货款大部分已经结算,目前拖欠的货款中有一部分也是先前的货款;整个过程中,张三并没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行为;综上,不能认定张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张三并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只要有:(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本案中,张三对外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不存在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其也没有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其长期从苏州横扇地区拿货,双方存在长期稳定的合作,并非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到货物后进行转售,没有拉黑对方联系方式、没有逃匿等诈骗行为。
二、受新冠疫情影响,很多企业倒闭,张三拖欠货款并非个例。据统计,仅2022年,全国数亿人负债,46万家企业倒闭,310万个体户注销,240家上市公司确定要退市或者破产清算。我们认为不能仅凭借拖欠货款等行为就直接认定张三的行为性质。
三、本案本质上系拖欠货款纠纷,卖家可以通过民事程序进行救济;此外,也需要张三出来筹集资金,化解双方纠纷,对其进行羁押,并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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