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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涉嫌合同诈骗罪获取保候审

发布者:何近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5日 10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张三常年经营服装批发生意,疫情期间,从苏州某地商家拿货,受疫情影响,经营亏损,未及时偿还货款,被商家控告合同诈骗,公安机关介入后,将张三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张三亲属委托何近律师代理此案件何近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张三,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对其做了充分的法律辅导,让张三了解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以及相关关联罪名,让其了解和经济纠纷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同时告知其案件处理相关程序上的事项。此外,何近律师多次前往办案单位和案件承办警官、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通过律师的努力、家属的配合,最终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张三获取保候审。

办案心得:

货款经济纠纷和合同诈骗界限比较模糊,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律师听完张三及其家人陈述后,认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

一、本案属于货款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

受疫情影响,张三履行合同出现困难,但从始至终,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张三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一)本案系经济合同纠纷,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加强产权平等保护。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吴江区毛衫产业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90年代中后期大规模发展,又经过了近10多年市场优胜劣汰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聚集规模目前,毛衫产业已具有相当规模总量。生产完之后就涉及销售问题,规模化生产企业销售自然不成问题,部分家庭作坊销售毛衫的重要渠道还是依靠张三这样的个体。居民基于拓展市场的需要,自愿和张三达成合作意愿,张三出售毛衫,整个过程是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后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区域配送困难,从而导致和商户的合同履行困难,但是,张三也是疫情的受害者,也不希望出现如此状况,这是大家都不愿见到的,本案应作为合同纠纷,而非犯罪来处理。

(二)张三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46号刘恺基合同诈骗案和第211号程庆合同诈骗案中,认为:在合同诈骗案中,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3) 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5) 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行为;(6)未履行合同的具体原因。

对照上述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不能认定张三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来说:张三先前有稳定的服装店面,先前常年从事服装批发生意,对于服装批发行业具有丰富的经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次,张三和苏州商户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张三赊欠货款、先销后付等也是做生意经常使用的方式方法,不单单张三这样操作,多数人做生意都存在赊销赊购的情形;受疫情影响三年时间,全国多个城市曾长期遭遇封控、物流受阻,服装批发行业和很多行业一样,遭受巨大冲击;封控期间,租金仍然要支付,员工工资也要支付,订单长期发不出去,部分客户拖欠张三货款,资金流逐渐收紧,逐步导致张三拖欠他人货款,疫情是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最直接原因;张三苏州这边购进货物的货款大部分已经结算,目前拖欠的货款中有一部分也是先前的货款;整个过程中,张三并没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行为综上,不能认定张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张三并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只要有:(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本案中,张三对外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不存在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其也没有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其长期从苏州横扇地区拿货,双方存在长期稳定的合作,并非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到货物后进行转售,没有拉黑对方联系方式、没有逃匿等诈骗行为。

二、受新冠疫情影响,很多企业倒闭,张三拖欠货款并非个例。据统计,仅2022年,全国数亿人负债,46万家企业倒闭,310万个体户注销,240家上市公司确定要退市或者破产清算。我们认为不能仅凭借拖欠货款等行为就直接认定张三的行为性质。

三、本案本质上系拖欠货款纠纷,卖家可以通过民事程序进行救济;此外,也需要张三出来筹集资金,化解双方纠纷,对其进行羁押,并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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