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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获取保候审

发布者:何近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6日 13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张某某经朋友介绍20224月份去某公司业务部上班,主要的工作内容是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有贷款需求后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张某某亲属委托何近律师代理此案件,何近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张某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对其做了充分的法律辅导,让张某某了解了诈骗罪的构成以及相关关联罪名,同时告知其案件处理相关程序上的事项。此外,何近律师多次前往办案单位和案件承办警官沟通案件、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通过律师的努力、家属的配合,张某某获取保候审。


办案心得:


张某某经朋友介绍到公司上班,公司领导、朋友都说是和银行合作为他人放贷款,不知道是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主观上不明知,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本案中,涉案公司有多个层级张某某处于公司底层,所做事情皆是听从上层领导的安排张某某年纪尚小,社会经验不足;在涉案之前,从未接触过电信网络诈骗,更谈不上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也没有任何故意规避调查行为;综上张某某不知道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主观上不明知,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张某某所在部门是业务部,只是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有贷款需求,并不参与贷款审核、发放贷款、收取费用等,整个过程中,张某某既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和他人共谋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也没有任何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行为,张某某先前也没有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行为依法不应认定犯罪。


(三)打击犯罪的同时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受蒙蔽而参与实施的人,主观恶性小,应予以从宽处理,和真正诈骗分子区别对待,本案中,张某某受他人欺骗参与其中,本质上被他人当成了犯罪工具,现在也被卷入刑事案件当中,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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