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近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6日 13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张某某经朋友介绍于2022年4月份去某公司业务部上班,主要的工作内容是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有贷款需求,后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张某某亲属委托何近律师代理此案件,何近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张某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对其做了充分的法律辅导,让张某某了解了诈骗罪的构成以及相关关联罪名,同时告知其案件处理相关程序上的事项。此外,何近律师多次前往办案单位和案件承办警官沟通案件、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通过律师的努力、家属的配合,张某某获取保候审。
办案心得:
(一)张某某经朋友介绍到公司上班,公司领导、朋友都说是和银行合作为他人放贷款,其不知道是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主观上不明知,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本案中,涉案公司有多个层级,张某某处于公司底层,所做事情皆是听从上层领导的安排;张某某年纪尚小,社会经验不足;在涉案之前,从未接触过电信网络诈骗,更谈不上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也没有任何故意规避调查行为;综上,张某某不知道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主观上不明知,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张某某所在部门是业务部,只是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有贷款需求,并不参与贷款审核、发放贷款、收取费用等,整个过程中,张某某既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和他人共谋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也没有任何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行为,张某某先前也没有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行为依法不应认定犯罪。
(三)打击犯罪的同时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受蒙蔽而参与实施的人,主观恶性小,应予以从宽处理,和真正诈骗分子区别对待,本案中,张某某受他人欺骗参与其中,本质上被他人当成了犯罪工具,现在也被卷入刑事案件当中,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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