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近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2日 32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于某地看守所,后来其所在监室有个精神病患者因疾病死亡。张某某被卷进案件被调查。
办案经过:
张某某亲属委托何近律师代理此案件。何近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张三,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对其做了充分的法律辅导,让张三了解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关联罪名,同时告知其案件处理相关程序上的事项。此外,何近律师多次前往办案单位和案件承办警官、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通过律师的努力、家属的配合,最终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张某某获取保候审,后经审查认定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无罪开释。
办案心得:
一、张某某不符合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要求,不应认定为破坏监管秩序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实施殴打监管人员、聚众闹事等行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很显然,此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罪犯,所谓罪犯是指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犯有罪行的人,而当时张某某先前案子尚未完结,不属于罪犯。
笔者还注意到,和破坏监管秩序罪同一章节的脱逃罪被《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很明显,是将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区分开来了,即罪犯不同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限定为罪犯的情况下,不属于罪犯的张某某不应成为此罪的主体,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二、张某某的行为是为了维护监管秩序而非破坏监管秩序。
(一)陈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一直在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
据张某某陈述,在看守所,众所周知,陈某某患有精神疾病,每天晚上就睡眠两个小时,然后就在监室里吵闹、盗窃,并伴有不良癖好,严重影响监室的和谐,影响监管秩序,迫于无奈,看守所领导决定在各个监室轮换看管他。
(二)张某某所做的行为得到管教、看守所领导的许可,并征询过驻所检察官的意见,得到了大家的许可。
1.张某某监室有录音录像,看守所对他们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管,如果看守所觉得张某某的行为不法,可以随时进行制止,而陈某某在其监室居住期间,并没有任何民警制止过张某某等人的行为。
2.张某某向其管教汇报过管理措施,经常舍弃睡眠时间对陈某某进行监管,相关行为还得到了看守所领导的表扬;此外,驻所检察官曾到过其监室,张某某也向其汇报过看管措施,检察官也明确特殊的人特殊对待,并无不妥。
三、陈某某的死亡和张某某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一)陈某某离开张某某监室是身体是健康的,并向张某某及其管教表达了感谢。
据张某某陈述,陈某某在其监室待了一个星期,在其离开时,向张某某及其管教表达了感谢,感谢张某某他们对他的照顾。在陈某某看来,在其身处张某某所在监室时,是得到了照顾的,不然也不会向张某某他们表示感谢。
(二)陈某某死亡原因是因为感染肺炎,而这与张某某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1.陈某某到张某某所在监室以后,驻所医生曾先后两次为其检查身体,并没有发现其身体有异常;期间,还打了一次新冠疫苗加强针,均没有任何异常。
2.看守所管教、驻所检察官多次到该监室,陈某某也从未反映遭受到张某某的殴打等不法行为。
3.陈某某死亡原因是肺炎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和张某某并无关联。
陈某某更换到另一监室第三天晚上,曾光着身子躺在地上四五个小时,而当时正处于深冬,天气极其寒冷,在监室穿着衣服尚且觉得冷,更别说什么都不穿还躺在地上,患病是很正常的,生病后又没有及时、妥善的救治才使得疾病加重,最后死亡,整个过程中核张某某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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