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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改罪名,电信诈骗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轻判

发布者:何近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5日 17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陈某某受朋友邀约,参与帮助他人取钱700万,公安机关指控陈某某明知是诈骗钱款,帮助转移赃款,行为构成诈骗罪。


办案经过:


20205月份,何近律师接受某某家人的委托于案件侦查阶段介入本案,时值全国疫情严重,陈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何近律师多方沟通协调,争取到了三次会见机会,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对陈某某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辅导。该案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后,何近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检察官阅卷,制作内容详尽的《阅卷笔录》,对各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细致的对比,条分缕析研究指控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罪名是否适当,在案证据的是否充分,组织团队人员开会讨论,群策群力,共同分析研究本案存在的问题,撰写专业法律意见并提交案例给到承办检察官。后经过多番沟通,辩护意见获检察官认可,陈某某罪名从诈骗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案心得:


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共犯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和上游犯罪分子是否存在通谋,和上游犯罪分子不存在通谋,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撰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明确应当结合法理和司法实践,认定掩饰、隐瞒行为人是否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上游犯罪分子通谋,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从主观上分析判断,一看其是否明知上游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如果不明知,则不构成犯罪;二看是否明知上游犯罪人犯罪的时间。如果上游犯罪既后才知道上游犯罪行为的,自然不能认定为与上游犯罪人通谋,如果事先知道上游犯罪行为,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协助上游犯罪人完成上游犯罪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与上游犯罪人谋。(2)从客观上分析判断,其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后,还是在上游犯罪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如果掩饰、隐瞒行为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后才介入的,则结合掩饰、隐瞒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事先通谋问题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受害人将钱转至孟某某卡里时,已经丧失了对钱款的控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基于错误认识处分钱财”,孟某某已经取得了钱款的控制权,属于诈骗既遂了;钱款转至罗账户已经是犯罪既遂实施的转移赃款行为,而陈某某取钱行为更典型的掩饰、隐瞒行为。从时间看,上游诈骗人员犯罪既后,陈某某才介入钱,因而,不能认定陈某某与上游犯罪人通谋,不能对陈某某以诈骗罪共犯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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