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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泽宇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6日 5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XX与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630民初698

原告:王XX,男,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郑XX,男,汉族,住涞源县。

原告王XX与被告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8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008年至2020年借款利息6万元共计8万元;后变更为按月利率2%支付自借款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81228日,被告郑XX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了利息。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上门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XX辩称,贷款协议属实,当时我借了原告2万元,有王XX在场,我已经给付了原告半年的利息。中间,原告和一伙唐县川里的人找到了我,让我给川里人打了一张借条,借款金额为2万元,让我直接还钱给川里那伙人,不用再还原告,但原告没有将本案的贷款协议还给我。我现在欠川里那伙人2万元,不应该再还原告钱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81228日,被告郑XX以做生意需要钱向原告王XX借款2万元,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约定:

一、甲方贷给乙方款20000元(贰万元)利息4分,每月共计800元,到月现清,贷款期限为半年;

二、贷款到期如果乙方偿还不了甲方的贷款,乙方愿意用自己的住房做抵押偿还贷款;

三、乙方住房四至,东至郑三虎房界、西至李自强房界、北至房界、南至路界;

四、贷款人郑XX签字(按手印),证明人王XX签字(按手印)。协议签订后,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20000元给付了被告,原告认可被告已经付清借款期限的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协议》在卷作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提交的《贷款协议》证实了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因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4%,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已偿还半年利息,利息应自20096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抗辩该笔借款已经通过他给一伙川里人打借条而发生了转移,不应再偿还原告借款,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无法认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6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郑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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