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XX与被告蔺XX、河北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冯XX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冯XX负担。
发布者:李泽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8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XX与被告蔺XX、河北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冯XX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冯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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