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泽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4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XX与被告刘XX、刘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XX、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刘XX、被告刘XX、被告中国XX公司,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保定市XX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四至十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8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刘XX驾驶冀F×××××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津保北线白沟镇小高XX路段时撞到由北向南过公路的原告孙XX,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被告刘XX驾车逃逸;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孙XX,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事故发生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7天,医疗费及部分损失已经由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4民初4274号判决书所确认,原告的伤情经北京XX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减退,伤残等级为十级;
四、医疗费1985元;
五、伤残赔偿金14031元*20年*0.1=28062元;
六、被抚养人生活费11383元*20年*10%/2人=11383元;
七、误工费65266元/年*332天=59365元;
八、护理费1435元(护工)+200元*100天=21435元;
九、住宿费1200元;
十、精神抚慰金5000元;
十一、鉴定费5400元;
十二、交通费2000元;
十三、车辆有关内容:被告刘XX驾驶冀F×××××号车车主为在被告刘XX,该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剩余106442元,商业险赔付40825元,剩余259175元;
十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此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原被告争议诉求本院分别认定如下: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均有证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未提交证据证实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天数应扣除第一次起诉时支持的住院期间17天,标准仅提交了通话录音,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按农林牧渔业标准支持误工费20248.2元;原告主张其住院期间在重症监护室雇佣护工产生的护理费与第一次起诉时的住院期间护理费相冲突,本次不再支持,主张后续护理费未提交医疗机构关于出院后需要护理的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住宿费、交通费票据,本院考虑其费用的实际发生酌情支持住宿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综上,本院支持原告损失共计62695元。上述数额不超出保险限额由被告中国XX公司直接赔偿原告。被告中国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认为被告刘XX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只认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理由不予支持。被告刘XX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6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刘XX、被告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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