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正乔律师
郑州律师 郑州专业律师
1321312061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习正乔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7日 1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X,

被告:杨X1、杨X2。

原告冯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200元,并自起诉之时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鸡肉配送工作,二被告是父子关系,在管城区××庄农贸市场经营大盘鸡店,自2018年7月起原告为被告配送鸡肉,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提出需求,原告在微信内确认后将鸡肉送至农贸市场内,货款即时结清。后原被告双方供货关系持续至×××年9月份,供货关系结束后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22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杨X1未到庭、未作答辩。

被告杨X2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原、被告之间于2018年7月份开始产生买卖关系,被告通过微信方式向原告订购鸡肉,原告依据被告微信通知向被告供应。

原告为证明被告拖欠其鸡肉款,向法院提交原告与被告杨X1、杨X2之间的微信聊天及微信转账的微信记录。记录综合显示:被告杨X1与原告之间下订单及转账记录;被告杨X2与原告商谈下欠鸡肉款多少的记录;其中原告与杨X1之间微信×××年3月19日聊天载明:“一定要给我发,因为现在是我给你结账。我爸那边忘了都没事”;×××年4月26日聊天载明:“‘老板好,鸡子钱是7748元,你有时间算一下’,‘问我爸要’,‘现在你不管账啦’,‘嗯’”。其中原告与杨X2之间×××年11月20日原告微信通知杨X2“鸡肉钱还有30201元”,杨X2未回复。×××年12月8日杨X2微信向原告转账8000元,原告回复“鸡肉钱还有22200元”“30201元”,被告杨X2回复“那30021给你那18000元了都”,原告回复“这个是出掉那10000元,然后这是剩下的,就是之前你全部转过去了,剩下的钱还有3万,然后今天转8000元还剩2万多”,从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载明显示,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杨X2主张货款,被告杨X2均未回复。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被告杨X1本人签收。2020年11月3日庭审前,电话问询杨X1是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1以本案纠纷系其父亲杨X2拖欠原告的货款,与其无关。拒绝到庭。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关系,有双方长期微信聊天、转账为证,双方买卖关系成立。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未能及时给付,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定被告存在拖欠货款未予支付的事实。关于对被告拖欠数额的认定,因原告除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之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被告拖欠货款数额为22200元,根据原告与被告杨X2的聊天记录,可以确定被告杨X2认可拖欠被告鸡肉款12201元的事实。故对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数额12201元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货款22200元,数额过高,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关于被告杨X1在电话中述称,拖欠原告款项系其父亲所为,与其无关的意见。综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微信记录所体现的交易习惯,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时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2、杨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X货款12201元,并自2020年8月18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至货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习正乔律师 已认证
  • 13213120618
  • 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275分 (优于93.4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篇 (优于93.01%的律师)

版权所有:习正乔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1463 昨日访问量:2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