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锋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5日 10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重庆K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与江西J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于2012年底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J公司委托K公司就重庆江津XXXXXX园区道路工程进行检测实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合同签订后,K公司自2012年起至2014年期间对J公司委托的上述工程提供多次检验、检测,并共提供《通用硅酸盐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报告》、《建筑用砂检测报告》、《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等数十份检测报告。2014年11月,工程项目相关技术文件已进行竣工归档,而J公司一直未向K公司支付相应的合同款,只是在2015年由工程项目执行经理在检测费结算书上签字确认了相应合同款。
二、本案管辖问题存在的多个方向
因K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J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撰文律师接受K公司的委托后,为了减轻委托人的诉讼成本,就本案的管辖做了如下的分析:
1.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双方合同约定K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就J公司所进行的道路工程施工提供相应的工程材料检验、检测服务,那是否适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很明显,不动产纠纷中的建设工程是指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本案作为建设工程的衍生检验、检测服务,不适用该特殊管辖。
2.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本案当然可以在J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J公司的住所地远在江西,对于重庆的委托人K公司来说,诉累较大,那是否有更好的办法呢?
3.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K公司所进行检验、检测服务均需在工程施工现场或将相应检测材料拿到K公司的实验室进行相应检测,而本案的工程现场在重庆市江津区、K公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均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那是否依据合同法二十三条之规定,上述两个区的人民法院均对该案拥有管辖权呢?
(2)本案争议标的为要求J公司支付合同款(给付货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再次将该案的管辖法院指向了K公司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
4.最后确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通过前面的分析,似乎K公司住所地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已是最好的选择。但由于K公司与J公司所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K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属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部分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规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终本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顺利立案审理。
三、后记
1.J公司曾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均予驳回。
2.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我方举示了从工程项目建设方处所调取的J公司工程项目执行经理的身份信息,结合该执行经理所签字确认的检测费结算书,最终J公司庭审后即支付相应合同款及利息,调解结案,为委托人K公司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及时间损失。
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张志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