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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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XX、刘XX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锋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6日 18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8)489、575、580、736号-1、2、3、4起诉书以及渝沙检一部刑诉(2018)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X、林XX、谢XX、王XX、黎XX、高X、杨XX、彭XX、李X、**、周XX、陈XX、王XX、王XX、刘X、杜XX、蓝XX、吴XX、陈XX、卢XX、黄XX、伍XX、刘XX、温XX、粟XX、池XX、张X、谢XX、谢XX、谢XX犯诈骗罪,被告人谢XX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林XX、卢XX、林XX、谢XX、姜XX、林XX、詹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XX犯窝藏罪五案,分别于2018年10月8日和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检察员助理陈X、甘XX出庭支持公诉,三十八名被告人及其各自辩护人均出庭参加诉讼。侦查人员程X出庭作证。审理中,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调查证据,就五案分别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同意五案各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31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林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30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31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十一、被告人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2017)渝0105刑初811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十二、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十三、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十四、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十五、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十六、被告人杜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以(2018)甘080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十七、被告人蓝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十八、被告人吴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十九、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十、被告人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黄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伍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十四、被告人温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十五、被告人粟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十六、被告人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十七、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十八、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十九、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三十、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三十一、被告人林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三十二、被告人卢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三十三、被告人林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三十四、被告人谢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三十五、被告人姜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三十六、被告人林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三十七、被告人詹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三十八、被告人吴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十九、责令被告人赖X、林XX、谢XX继续共同退出违法所得502.16万元;责令部分被告人继续退出违法所得,其中王XX17.2万元,黎XX19.46万元,高X13.52万元,李X4.8万元,**1.83万元,周XX11.2万元,王XX13.4万元,杜XX4.2万元,陈XX4万元,黄XX4万元,伍XX2万元,林XX1万(共计96.61万元);连同各被告人已经退出的违法所得,其中赖X8.59万元,林XX10万元,王XX1万元,高X24.48万元,杨XX3万元,彭XX3万元,周XX4万元,王XX2万元,陈XX7万元,王XX1万元,刘X2.1万元,蓝XX6万元,吴XX6万元,刘XX4万元,温XX2万元,粟XX2万元,池XX2万元,张X1万元,谢XX1万元,谢XX1万元,谢XX3万元,林XX10万元,卢XX2万元,谢XX2万元,姜XX30万元,林XX10万元,詹XX1万元,陈XX0.2万元(案外人收取的违法所得)(实际退赃,共计149.37万元),上述所有金额共计748.14万元,予以返还各被害人(名单及金额详见附件)。
四十、将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电脑若干、手机卡若干、无线上网卡若干、无线路由器、伪基站设备、U盘若干、硬盘若干等相关涉案作案工具,予以收缴;将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谢XX处扣押的十四张银行卡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Tle:18083020728。二十余年积累沉淀,专注于商事纠纷的综合解决,专业的法律服务达成诉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理(重庆)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