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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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锋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6日 7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一部刑诉〔201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田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冉X、黄X以要求被告人李XX、田XX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冉X、黄X的委托代理人徐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陈X、陶X,被告人田XX及其辩护人李XX、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田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冉X、黄X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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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理(重庆)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