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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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X故意伤害、刘XX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锋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6日 9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被告人房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被害人刘X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的诉讼代理人冯XX,被告人刘XX及辩护人王XX、罗X,被告人房X及指定辩护人潘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因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需要调取新的证据,申请向本院延期审理两次,本院同意本案延期审理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1日,即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房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由被告人刘XX、房X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的医疗费84557.1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15525.18元,合计107082.28元,限被告人刘XX、房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上述款项刘XX已全部交由本院暂保。)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如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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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理(重庆)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