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网

专业、高效、有责任心的律师值得您信任

IP属地:江苏

陆培源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090540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伪造遗嘱并转移巨额遗产 被判丧失继承权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197人看过举报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遗赠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因司法鉴定结论为老人的姐姐提供的遗嘱为伪造的,且转移巨额遗产,法院最终判决其丧失遗产继承权。

  2021年7月,家住南通市崇川区的王某斌去世。因为其妻子及女儿王某娟已经去世,王某斌的长姐王某丽等5名兄弟姐妹成为他的法定继承人。王某斌留下的遗产有当地的房屋两套,其中一套50%的份额为王某斌所有,50%的份额为王某丽所有,此外还有银行理财款若干。

  2022年,张某等非王家亲属4人以一份签署日期为2020年9月26日的王某斌自书遗嘱为依据,将王某丽兄弟姐妹5人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王某斌的遗产。该遗嘱的内容为王某斌与王某丽共有的房屋,王某斌享有50%份额的产权由王家5名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给张某等4人每人10万元,余下的钱以女儿王某娟的名义上缴国库;另一套房屋由张某等4人共同共有。王某娟去世前,曾委托张某等4人照顾自己的父亲,此后其对老人进行了照料并获得了王某斌自书遗嘱。

  王某丽也提交了一份签署日期为2021年6月8日的王某斌自书遗嘱。该份遗嘱的内容则是对于王某斌与王某丽共有的房屋,王某斌享有50%份额的产权由王某丽继承;另一套房屋由王家5名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归王某丽所有。

  崇川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遗嘱鉴定。鉴定中心的意见为两份遗嘱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王某丽提供遗嘱中字迹的形成时间晚于2021年7月1日。王某斌去世前,把银行卡密码及手机均交给王某丽保管。在其去世后及一审诉讼期间,王某丽多次操作手机从王某斌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中转出款项,累计金额达63万余元。

  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2020年9月,王某斌立有自书遗嘱,该遗嘱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而2021年6月8日的那份“王某斌自书遗嘱”,系王某丽伪造,为无效遗嘱。王某丽伪造遗嘱后毫无悔改表现,且转移王某斌的巨额遗产,情节严重,丧失对王某斌遗产的继承权,故其丧失继承的王某斌遗产应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王家剩余4位兄弟姐妹平均继承。

  据此,崇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王某斌、王某丽共有房产归王家5名兄弟姐妹按份共有,其中王某丽占有原来50%的份额,剩余4位兄弟姐妹各占12.5%的份额;另一套房产归张某等4人按份共有,各占25%的份额;王某斌名下的资金由张某等4人各分得10万元;王某丽将转移的63万余元退出,以王某娟的名义上缴国库;王某斌的其余银行理财款以王某娟的名义上缴国库。

  王某丽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苏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090540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89264

  • 昨日访问量

    64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陆培源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