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无可非议的,但对方写了借条后却又不承认借款事实,遇到这样的事让张某百般无奈,只好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赵某在张某处借款5万元现金,并书写《借条》一份,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要未果,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借款5万元。对于张某在庭审中出示的借条,赵某提出辩解意见称,他本人并没有书写过借条,且张某并未向其交付款项。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5万元的借款事实。经法庭向被告赵某释明,被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书及鉴定所需材料,故应当视为撤回对其鉴定的申请,被告赵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虽被告不认可收到原告出借的款项,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该事实,且未能就未收到款项却出具借条的事实作出合理说明,故对于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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